控烟工作制度,控烟政策?

控烟工作制度,控烟政策?

【征集中】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高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质量,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在,我们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可以通过本页面底部的评论功能直接提交您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从2023年9月28日开始,持续至10月4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 直接面对面交流: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与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能够更直接地传达自己的想法,同时也能够及时解答对方的疑问。

2. 书面形式: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可以通过邮件、信函或者报告的方式发送给相关人员。这种方式可以更加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且可以提供更多的细节和支持材料。

3. 社交媒体平台: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看到和参与讨论,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4. 参与会议和讨论:积极参与相关的会议和讨论,通过发言和提问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可以与其他人进行深入的交流和讨论,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5. 建立反馈机制:与相关人员建立反馈机制,定期交流和汇报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方式可以确保自己的意见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回应,同时也可以与相关人员建立更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总之,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多种多样,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可以更好地传达自己的想法,并为问题的解决和改进提供有益的建议。

请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正在征集意见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页面底部提交。

请将您的意见以信函的形式寄至以下地址:商丘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地址为株洲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6号楼616房间,邮政编码476000。

请将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awh2211@163.com,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华丽 0370-3216256。

附件:1.关于《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的吸烟管理,保护市民的身体健康,商丘市政府决定起草《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现将起草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吸烟对健康的危害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出台吸烟控制政策。我市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中心,公共场所吸烟问题亟待解决。本办法的起草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减少吸烟对他人的影响,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

二、主要内容
1.界定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馆等。
2.禁止吸烟区域的设立: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划定禁止吸烟区域。
3.吸烟区域的设立:公共场所可以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但应符合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
4.吸烟设施的设置:吸烟区域应设置吸烟设施,包括烟灰缸等,以保持环境的整洁。
5.吸烟管理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加强吸烟管理,保证禁止吸烟区域的有效执行。
6.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三、征求意见
为了确保本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我们诚挚地邀请各位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起草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于XX年XX月XX日前发送至XXX邮箱,我们将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

感谢各位的关注和支持!我们期待着您的积极参与!

商丘市政府办公室
XX年XX月XX日

2.《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商丘市决定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管理。现将《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征求各界意见。

一、公共场所的定义

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休闲娱乐、工作学习等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餐厅、咖啡馆、酒吧、商场、公园、车站、机场等。

二、禁止吸烟的区域

1.室内公共场所: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餐厅、商场、娱乐场所等。各场所应明确标示禁止吸烟的标识,并设立吸烟区域。

2.室外公共场所:在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禁烟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公共交通站点等。

三、吸烟区域的设置

1.室内吸烟区域:对于一些特定场所,可以设立室内吸烟区域。但吸烟区域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不得影响他人的健康。

2.室外吸烟区域:在室外公共场所,可以设立室外吸烟区域。吸烟区域应远离非吸烟区域,避免烟雾对他人的干扰。

四、吸烟管理责任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明确吸烟管理责任,制定吸烟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员工和顾客的吸烟宣传教育。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吸烟区域,确保吸烟区域的卫生和安全。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监督,发现违规吸烟行为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吸烟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六、征求意见

对于《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修订稿,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吸烟对环境和他人的影响而制定的。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商丘市的公共场所将实行严格的吸烟控制措施。

首先,商丘市公共场所将设立吸烟区和禁烟区,明确划定吸烟区域,确保吸烟者有合适的场所进行吸烟,同时保护非吸烟者的权益。禁烟区域将严禁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

其次,商丘市公共场所将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人们禁止在禁烟区域吸烟。同时,公共场所也将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监管,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和警告,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商丘市公共场所还将加强对吸烟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引导吸烟者积极戒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总之,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营造一个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通过加强吸烟控制措施和宣传教育工作,我们相信商丘市将成为一个更加健康、宜居的城市。

(征求意见稿)

为了减少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公共环境,提升城市的健康文明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这项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在政府的引领下,各单位负有责任,个人应自觉遵守,社会应加强监督,通过综合治理来控制吸烟问题。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并将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确保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同时,将控烟工作作为文明卫生城镇、单位(村、小区)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健康部门将承担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责任。

教育体育、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共场所内的控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旨在保护居民的健康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他们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措施,致力于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同时,他们也鼓励吸烟者戒烟,提供戒烟服务和支持,帮助他们改善生活习惯,远离吸烟的危害。通过这些努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希望创建一个无烟环境,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福祉。

第五条 加强吸烟宣传教育,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将推动无烟家庭的建设,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形式,向公众传达吸烟对健康的危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将定期开展关于烟草烟雾危害和控制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包括禁止使用电子烟。然而,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室内区域可以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以满足吸烟者的需求。

第七条 以下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是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

(二)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观众席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除了已经明确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外,还有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也被禁止吸烟。这些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共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如公交车、地铁、火车等,吸烟是被严格禁止的。这是为了保障乘客的健康和舒适,避免烟雾对他人造成的不适和危害。

2. 医疗机构:医院、诊所、药店等医疗机构是禁止吸烟的场所。这是为了保护病人的健康,避免烟雾对病人的治疗和康复造成干扰和危害。

3. 学校和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大学等教育机构是禁止吸烟的场所。这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健康,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避免烟雾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4. 公共场馆:体育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场馆也是禁止吸烟的场所。这是为了保护观众和参观者的健康,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清新的环境中享受文化和娱乐活动。

5. 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商业办公楼、图书馆等公共建筑也是禁止吸烟的场所。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提供一个无烟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总之,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仅包括已经明确规定的场所,还包括其他一些特定的场所。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减少吸烟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和不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无烟的环境。

为了满足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各县(市、区)可以暂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八条 设立吸烟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消防技术规范;

(二)避免拥挤的地方和人流密集的主要通道;

(三)在场所中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以提醒人们注意吸烟的影响。

(四)准备烟灰缸等必备物品。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管理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积极遵守控烟规定。

第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责任积极履行以下控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饮酒管理制度,指定控制饮酒监督员,开展控制饮酒宣传教育工作;

(二)禁止摆放与吸烟有关的设备或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三)在场所的入口和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易于辨认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该进行劝阻,如果对方不听劝阻,应要求其离开;如果对方拒绝离开,应该向相关部门报告。

建议鼓励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等先进技术手段,以加强对场所的监督管理。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及时检测到吸烟行为,并发出警报,提醒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吸烟场所的违规行为,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吸烟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禁烟政策的执行效果。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无烟环境的目标,提升公共场所的舒适度和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 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并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的责任。如果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的责任,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或者能量饮料。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酒精饮料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酒精饮料或者能量饮料。

烟草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根据法律规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围的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销售网点的布局规划必须遵守。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酒精广告;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酒精制品(包括酒精饮料)。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提供与香烟外观相似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以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帮助人们戒烟和维护健康。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吸烟者提供方便的戒烟服务。有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戒烟门诊。

每年的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这一天各个单位都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了一些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应负责控制公共场所的吸烟问题,并明确指定了专人负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小宾馆、小美容美发、小浴池、小诊所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场馆内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受其监督管理的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星级酒店、KTV、游戏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星级酒店、KTV、游戏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内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这些场所是人们休闲娱乐和旅游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控制吸烟是必要的。

该部门将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这些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他们将监督场所的管理者,确保他们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限制吸烟,例如设置吸烟区域或禁止吸烟区域,并提供充足的烟灰缸和吸烟提示标识。

此外,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还将加强对这些场所的巡查和检查工作,确保吸烟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违反吸烟规定的场所,他们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或暂停营业等。

通过这些措施,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将努力保护公众的健康,提供一个无烟环境,让人们能够在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中享受健康的休闲和娱乐体验。

(四)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和管理餐饮服务场所、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禁烟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公共交通环境的无烟化。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

(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监管烟草市场,并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做好吸烟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属于违法行为,将由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相关部门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场所进行检查和抽查。检查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已被指定为无烟党政机关等的场所,将实施动态管理。如果这些场所未能达到相关标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规定,如果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没有履行控烟职责,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场所内的禁烟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这一职责,相关部门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禁烟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警告、罚款或其他适当的处罚措施。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确保禁烟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吸烟对人体健康有害,而禁烟场所的设立旨在保护那些不吸烟的人免受二手烟的危害。因此,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责任确保场所内的禁烟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相关部门将根据规定对不履行控烟职责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进行处理,以确保禁烟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些处理措施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旨在惩罚违规行为并促使经营者和管理者改正错误,确保禁烟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责任履行控烟职责,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这一职责,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禁烟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确保禁烟场所的设立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根据控烟规定,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并且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

室内是指被顶部遮蔽且四周被围封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内部的空间,其面积占据了总面积的50%以上。

吸烟是指通过吸入和呼出烟草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或者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来满足尼古丁成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控烟工作制度,控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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